诺里斯,乔治·威廉

诺里斯,乔治·威廉,1861-1944年,美国俄亥俄州桑达斯基公司议员。1883年获得律师资格后,他(1885年)搬到内布拉斯加州弗纳斯公司。他在那里执业,曾担任检察官,后来(1895年至1902年)担任地区法院法官。从1903年到1913年,他在美国众议院任职。1910年,诺里斯作为一名自由派共和党人,通过反叛的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的联盟,通过了一项改革众议院规则的决议,并从众议院议长约瑟夫?大炮.1912年,他当选为美国参议院议员,反对威尔逊总统的外交政策,投票反对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并谴责凡尔赛条约。他一直与柯立芝政府不和,支持(1928年)民主党人阿尔弗雷德·e·史密斯竞选总统,支持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总统的国内和外交政策。诺里斯被宣布退出共和党,(1936年)成为无党派人士。他是1932年宪法第二十修正案的作者,该修正案废除了死刑跛鸭并改变了总统就职日期。他在1932年发起了《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Norris-La Guardia Act),该法案禁止在劳资纠纷中使用禁令来防止罢工、抵制或纠察队。作为政府水电发展的倡导者,他起草了创建田纳西流域管理局(1933年)的法案。他还支持农业救济措施。在参议院工作了30年之后,他在1942年的连任选举中失败。他的自由战斗(1945年,repr。1961)是自传体的。

见R. Lowitt,乔治·w·诺里斯:进步主义者的胜利,1933-1944(1978);朱克传记(196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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