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法令

南特法令,1598年,亨利四世在南特颁布法令,恢复被宗教战争撕裂的法国国内和平;该法令规定了法国新教徒的权利胡格诺派教徒).其中包括充分的良心自由和个人崇拜;公共崇拜自由,无论在哪里,以及它扩展到许多其他地方和新教贵族的领地;充分的公民权利,包括担任公职的权利;皇家对新教学校的补贴;由罗马天主教和新教法官组成的特别法庭,审判涉及新教徒的案件;保留法国新教教会的组织;新教徒控制了当时胡格诺派控制的约200个城市,包括拉罗谢尔(见)等据点罗谢尔拉),由国王负责维护他们的驻军和防御工事。最后一个条件,最初设定为8年,但后来又延长了,是作为胡格诺派教徒的保证,他们的其他权利将得到尊重;然而,它给了法国新教一个实际上的国中之国,与红衣主教黎塞留、马扎林和路易十四的中央集权政策不相容。拉罗谢尔陷落于黎塞留的军队(1628年)和《阿莱和约》(1629年)标志着胡格诺派政治特权的终结。1665年之后,路易十四在他的罗马天主教顾问的劝说下开始实施迫害新教徒的政策。通过一系列对《南特敕令》进行狭义解释的法令,他将其简化为一张废纸。最后,在1685年,他宣布大多数新教徒已改信天主教,1598年的敕令因此变得多余,被撤销。法国新教徒不被允许离开法国;那些公开仍然是新教徒的人被许诺有私人崇拜和不受骚扰的权利,但承诺没有兑现。成千上万的人逃到国外以逃避中国的制度武力迫害有几个省份的人口几乎减少了。南特敕令的废除削弱了法国的经济,因为它驱逐了这个国家中高技能和勤劳的部分,它的无情实施增加了英国和信奉新教的德意志国家对法国国王的憎恨。它的目标——让法国成为一个天主教国家——只是在纸面上实现了,因为许多人秘密地忠于新教,而罗马天主教会的威望则因路易的不宽容而受损。

参见W. J. Stankiewicz,17世纪法国的政治与宗教(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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