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此案由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判决。琳达·布朗被托皮卡当地的小学拒绝入学,因为她是黑人。她的诉讼连同其他几起案件,在最近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厄尔(Earl)的意见下,提交到了最高法院沃伦法院打破了长期以来的传统,一致否决了该法案隔离但平等原则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这是第一次认为,公立学校在法律上实行的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保护原则。回应由瑟古德领导的NAACP律师提出的法律和社会学论点马歇尔,法院强调自卑的标志种族隔离对少数民族儿童的压迫无论如何都阻碍了他们的全面发展平等的物理设施可能是。在听取了关于执行的进一步争论后,法院于1955年宣布学校必须废除种族隔离小心翼翼地加快速度。

布朗规则仅限于法律上的种族隔离,主要适用于南方的学校系统。经过顽强抵抗,导致了1957年等事件的发生小石城,约柜。在法院的命令下,在违规者可能失去联邦资金的威胁下,学校危机、种族融合在南方缓慢蔓延。布朗案的判决给了我们巨大的推动力民权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运动,加速了公共设施和住宿的融合。然而,由更为微妙和棘手的力量维持的种族隔离仍然是美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事实上的学校隔离是由居住模式和各种其他条件造成的,而不是由法律造成的,这种隔离受到用校车接送学生和其他机制的攻击。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被纪念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国家历史遗址案在托皮卡(见国家公园和纪念碑、表)。

参见J. T. patterson(2001)和M. Minow(2010)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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