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斯,我是奥利弗·温德尔

福尔摩斯,奥利弗·温德尔1841-1935,美国法学家,美国最高法院副大法官(1902-32),波士顿人;作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之子1861-64年,他在南北战争中服役,表现出色,1866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律学位,1867年开始在波士顿执业。霍尔姆斯(1870-73)在哈佛大学教授宪法和法学,同时编辑美国法律评论以及肯特的第12版(1873年)评论。1880年,福尔摩斯在洛厄尔研究所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普通法的讲座。在这些著作中,他抨击了法理学的主流观点,并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和性质的新概念。他坚持认为,法律只能被理解为对它所管理的社会的需要的一种回应,认为法律仅仅是由法学家逻辑地发展出来的一套规则是没有用的。随着1881年洛厄尔讲座的出版,霍姆斯获得了国际认可。1882年,他成为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几个月后被任命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他在那里工作了20年,于1899年成为首席大法官。1902年,他被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

福尔摩斯的司法信仰的准则是严格而苛刻的。他宣讲司法克制并坚定地认为,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不应该被反复无常地阻挠;当他在最高法院的同事们废除社会立法时。霍姆斯强烈反对,认为这是违反宪法的。从他在这些情况下的雄辩的意见,他开始被认为是一个伟大的异议者。然而,在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中,霍姆斯认为法官有必要放松约束,防止立法机构获得审查权力。为了捍卫宪法第一修正案,他发明了明确而现实的危险规则,该规则只允许在公众利益面临直接威胁时才进行限制。在艾布拉姆斯案和吉特洛案中提出的不同意见中,最高法院普遍接受了这一规则。福尔摩斯出版的作品包括普通法(1881),演讲(1891, 1913),以及收集的法律文件(1920)。

参见M. D. Howe的传记(2卷,1957-63),S. Bent (1932, repr。1969)和S. Budiansky (2019);S. J.科涅夫斯基,福尔摩斯和布兰代斯的遗产(1956年,repr。1974);f .法兰克福霍姆斯法官先生和最高法院(1961年第二版);a.w.阿尔舒勒,没有价值的法律:霍姆斯法官的生活、工作和遗产(2000);t·希利大异议(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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