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被驱逐的外星人从一个国家通过其政府的行为。这个术语通常不适用于派遣国民入伍流亡或者把一个罪犯送到海外流放地(历史上称为运输)。在国际法中,将外国人送往他或她所效忠的国家(或任何接受他或她的国家)的权利源于一国政府主权.在美国,驱逐出境是国土安全部移民和海关执法局的职责。

除了在《外国人和煽动叛乱法》1798年,美国还没有驱逐出境的法律,直到1882年颁布了一项针对某些中国移民的法令。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类别随后扩大了几倍,包括在进入美国之前精神失常、弱智、文盲或在各种方面患病的人。许多被怀疑参与激进政治活动的外国人在这期间被驱逐出境红色恐慌1919股。1952年的《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取消了任何形式的驱逐出境的法定时效。

被驱逐者中人数最多的是非法进入该国的人。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来自古巴和海地等加勒比国家的众多难民中的一些被驱逐引起了争议。没有司法部长的特别许可,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不能再次进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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