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战

好战 bəlĭjərənsē[钥匙],在国际法中,战争各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好战性存在于战争中战争在国家之间或在内战中,如果已建立的政府将叛乱部队视为主权国家。在海牙会议要求在国家间交战之前,必须绝对宣战或发出最后通牒,规定签发国避免战争的条件。当交战状态确立时,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由战争法决定(见战争、法律)在内战中,如果叛军被授予交战权,中立国一般不向已建立的政府或其对手提供或帮助。这种做法的一个例子见中立欧洲列强在美国内战中发布的公告。然而,中立国可以拒绝承认叛乱分子的好战性,并以这种方式保留要求因未能及时镇压叛乱分子而对已建立的政府造成损害的权利。根据其宪章,联合国承认只有为自卫或集体执行《联合国宪章》而进行的战争才是合法的。所有其他战争都被视为非法侵略行为。联合国还将内战视为对国际和平的威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结束此类敌对行动(例如,克什米尔、巴勒斯坦、朝鲜、刚果、塞浦路斯)。

见W.L.古尔德,国际法导论(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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