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2017年2月21日|Factmonster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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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每个州对其他州的公共行为和记录给予充分信任和信任。]
每一州对其他每一州的公共行为、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和信任。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此种行为、记录及程序之证明方式及其效力。
第二节
(citizens.-1特权。)
每一州的公民应享有数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
几个州之间的引渡。- 2。
在任何一州被指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如逃避审判而在另一州被发现,应应其所逃州的行政当局的要求,将其送交对该罪行有管辖权的州。
在一个州被强迫劳动或服役的人,逃往另一个州,待返回。
凡根据一州法律在一州应服役或劳役的人,若逃往另一州,不得因该州的任何法律或条例而免除其役役或劳役,但应根据应服役或劳役的一方的要求将其交出。
第三节
(新states.-1。)
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成立或建立新的国家;未经有关州的立法机关和国会同意,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几个州的一部分合并而成任何州。
(有关territory.-2规定。)
国会有权处理和制定有关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的一切必要的规章和条例;本宪法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损害合众国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权利要求。
第四节
[共和政体的形式和对几个州的保护]
合众国应保证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并保护各州不受入侵;并应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当立法机关不能召集时)的申请,禁止家庭暴力。
参见: